前段时间,有职工给小编留言问“单位之前都是按照8%的比例缴纳公积金,上个月将缴存比例降到了5%,请问可以这样吗?”“如果单位遇到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吗?”
我们先看一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中关于缴存比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5%—1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按照10%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只要没有低于5%,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调整。
其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
2、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
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
4、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二)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可申请缓缴。
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三)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比例;期满后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申请缓缴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单位在调整缴存比例时,应按照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凭相关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网厅自行办理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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