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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也受12年封顶吗?

来源:劳动法库 时间:2022-04-19 作者:劳动法库 浏览量:

高进于1993年10月11日入职深圳真一电子,先后担任生产课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兼厂长,也签了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1月4日,公司以高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未经允许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对公司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高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394.9元,超过深圳社平工资3倍,而深圳市上年度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


2019年8月2日,高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7244元(25,044元/月×25.5个月×2=1277244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056元。


高进与公司均不服,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雇,应支付赔偿金12772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以高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未经允许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对公司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查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应向高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高进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核算出高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394.9元(含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高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的当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高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7244元(8348元×3×25.5个月×2)。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高进赔偿金要受12年限制,应当为601056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


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标准进行计算,由于高进月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为601056元(8348元/月×3倍×12个月×2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申请再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高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长达二十五年零三个月。虽然我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是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高院裁定:经济补偿立法上采取了“双封顶”的特殊计算方式,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自然也会封顶


广东高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及该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对于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立法上采取了“双封顶”的特殊计算方式,即计算基数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的数额乘以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条属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作年限的一般规定,而针对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该特殊情况,若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超过十二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依然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二审法院关于高进应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正确,本院予以认可。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高进的再审申请。


来源:劳动法库,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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