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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到底应该怎么开?

来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2-06-28 作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浏览量:
都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跳槽如此频繁的现代职场更是如此。但大家毕竟也共事过几年,还是好聚好散嘛!
所谓“好聚好散”,对于跳槽者来说,无非是跟老东家结清工资、办齐手续,然后开开心心去找新东家。
然而,有人却因为HR开具的一张离职证明糟透了心。

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一名程序员,在项目紧要关头提出离职,公司挽留未果。于是HR在该员工离职证明上多加了一句话:
“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
员工以损害个人利益为由,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让公司惹上了官司,且惨遭赔偿。

一、离职原因不能随便写
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是不能随意乱写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能不能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

千万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二、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写?

说了那么多,离职证明中应当写些什么呢?
主要有以下四点。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

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三、离职证明基本格式
离职证明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属自愿/非自愿离职性质。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手续已办妥/相关工作尚未交接完毕。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该员工与本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备注: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来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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